最新动态
馆内动态
法规政策
通知公告
地 址:汉中市勉县三国文化
    广场三国尊城B座三楼
电 话:0916-3286045
网 址:www.mxbwg.com
法规政策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最新动态 > 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5/10/28 15:41:25 浏览次数:10325
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上一条新闻:关于印发《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新闻:暂无
版权所有:勉县博物馆 陕ICP备16000826号-1
电 话:0916-3286045 地 址:汉中市勉县三国文化广场三国尊城B座三楼 在线访问人数:9148
技术支持:启元动力 最佳使用效果1028*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及以上
全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