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馆内动态
法规政策
通知公告
地 址:汉中市勉县三国文化
    广场三国尊城B座三楼
电 话:0916-3286045
网 址:www.mxbwg.com
法规政策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最新动态 > 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5/10/28 15:41:25 浏览次数:10280
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条新闻:关于印发《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新闻:暂无
版权所有:勉县博物馆 陕ICP备16000826号-1
电 话:0916-3286045 地 址:汉中市勉县三国文化广场三国尊城B座三楼 在线访问人数:9148
技术支持:启元动力 最佳使用效果1028*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及以上
全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