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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5/10/28 15:41:25 浏览次数:10329
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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