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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5/10/28 15:41:25 浏览次数:102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颁布时间: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已修正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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