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现金奖励。
(三)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
(四)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经文物接收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属一般文物的,给予其500元至1000元的现金奖励;一般文物数量较多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属珍贵文物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现金奖励;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给予其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七至十倍的现金奖励。
第七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对公民依法保护文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一)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媒体进行宣传。
(二)公民依法保护文物事迹突出的,记入当地文物部门年鉴。
(三)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关于公民依法保护文物事迹宣传专题展,可邀请获奖代表出席。
(四)公民依法保护文物事迹突出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荐参选“薪火相传——寻找文化遗产守护者”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文物接收单位是具备文物保护、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所涉及的文物等级认定,由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出具鉴定结论,作为奖励的依据。
第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妥善保管、合理利用所接收的公民上交文物,并接受上交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条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奖励在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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